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闫飞发表时间:2019-12-04点击:

地大校办发〔2019〕15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2018年编)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学校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物质保障,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是指对仪器设备配置、购置、验收、使用、变更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级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归口管理职能,二级单位履行使用单位职能。

第五条 各级管理主体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以下类别: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除交通工具以外);05类、电子设备;06类、印刷机械;07类、卫生医疗器械; 08类、文教设备。凡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上述六类仪器设备,均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章 配置与论证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配置方案建议,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增加率、完好率、年均更新改造率等指标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2018年编)对各专业的要求。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应遵循以下配置要求:

(一)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应做好统筹规划,遵循“实用、好用、耐用、适当超前”的原则,从规格、性能指标、价格、维护等方面综合考量,提高利用率;

(二)常规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以教务处核准的专业培养方案中实验课程教学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的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实施规划为基本配置依据,严格依据实验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数、实验人数、实验分组、备用率等指标核算配置数量,原则上至少满足1个班同时开展实验;

(三)对承担开放实验、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任务的创新教学实验室,应尽可能在常规教学实验室基础上,通过增加仪器设备配置的方式,予以同步建设。必须新建的,应从任务类型、任务要求、人时数等方面综合考量、严格论证,确保实验室建成后的利用率;

(四)对满足虚拟仿真、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特殊需求的教学实验室,应经使用单位系统论证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配置。

第十条 为满足公共教学服务需求而配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教室建设计划、功能定位、学生数量、资金安排等进行论证配置。

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应遵循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原则,积极推进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有条件的学院、学科或课题组,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以资源共享为目标,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形成仪器设备机组群,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对于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强论证和配置管理。申购单位须结合以下要求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系统论证:

(一)应对学科发展存在一定的意义和必要性,对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能起到积极作用;

(二)应能达到一定的利用率,通用设备不低于1400小时/年,专用设备不低于800小时/年;

(三)应提出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及措施,提高开放共享率;

(四)配置前应落实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安全防护及各项辅助设施,明确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小组;

(五)应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先进性、系统性、前瞻性及性能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六)落实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安全防护费用等各项情况;

(七)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应用领域,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方面进行成果预测分析。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相关专家及教务、科研、人事、规划、财务、监察、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对申购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申购单位方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大型仪器设备类型分类实施论证报告送外匿名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配套经费拟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工作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填报相关材料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购置、验收、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由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填报相关材料,经采购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及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有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归口管理,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特殊管制仪器设备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实物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物验收中如发现有缺件、损坏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资料不全等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补件、修理或退换工作。

第十九条 实物验收后,应及时开展技术验收。5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40万(含)以上的非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验收;自制仪器设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验收。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新购入仪器设备时应配套相应的安全防护部件和设施。对未配置安全防护部件和设施的现有仪器设备,属教学仪器设备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学校统一补充配备;属科研仪器设备的,由使用单位或课题组补充配备。使用单位要保证安全防护相关部件和设施运行正常,严禁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及时修复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应在继续加强投入、改善硬件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并按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运行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大仪器共享,坚持校内优先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核算。逐步推行成本分担机制,提高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对外出具测试数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合格检定,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履行规范的审核流程出具各类检测报告。所有对外发放的正式测试报告送学校相关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若有危险废弃物产生,由使用单位分类收集保存,交由归口单位集中处置。所产生的处置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采用“定标管理、超标自理”的原则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统筹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地点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信息变更。二级单位内部变动须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间变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仪器设备使用人离职、退休时,应移交名下仪器设备,并完成相应的资产变动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时应申请报废。使用人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原值等情况准备相关报废材料,经使用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对国家要求报废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相关审批报备手续,按要求进行处置后再申请报废。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待报废仪器设备申请,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务会审批,根据校务处决议,相关部门进行报废仪器设备账务和实物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紧密围绕“地球科学领域国际知名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办法,达到“以评促配、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用”的目的,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工作,定期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对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分为四种类型:

(一)教学主导型: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的教学主导型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考核其人才培养绩效;

(二)科学研究型: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科学研究型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考核其开机时数、科研活动业绩、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等;

(三)对外服务型:对主要用于对外分析测试、协同创新的对外服务型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考核其对外服务机时数、服务收入、协同创新成果、人员培训等;

(四)杰出成果型:对主要用于重大科研活动的杰出成果型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考核其获得的杰出创新成果、发表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论文,以及发明专利、科技奖励、成果转化等。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含教学机时、科研机时、社会服务机时)、人才培养(含学生数、教师数、其它操作人员数)、科研成果(含奖励、发明专利、论文等)、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测试样品数、实验项目数,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考核机制。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使用单位制定的学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单位初评结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考核结果在全校排名后30%的大型仪器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各单位以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一)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在下年度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中予以倾斜;

(二)对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弄虚作假、责任事故、私自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无论何种原因,连续2年年机时数低于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规定机时数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权将其调整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或责任人使用,同时扣减原使用单位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份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