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1-09点击:

地大校办字〔201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价值达到l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国家规定统管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达到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面向全校开放,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方式:由学校委托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代管,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设备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探索以共享为核心的运行机制;

  3.参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4.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及维修项目的评审与复核;

  5.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6.协助做好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建设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审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与更新方案;

  3.负责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的配备;

  4.解决、调剂安放大型仪器设备用房及配套设施;

  5.定期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制定完善仪器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确保实验数据准确可靠。组织开发仪器设备新功能;

  2.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拟定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计划,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的,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报批、报关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实验室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根据用户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料)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帐手续。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最大限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应制定相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规程,设备开放办法等,并将管理制度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装框上墙)。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核算。收费标准校内、校外应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不得收费,科研用机可适当收取费用,但应统一收费标准,并以成本收费(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仪器维护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据实提出,经二级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学校设备及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各二级单位及机组不得自行改变收费标准。

  1.按二级预算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单位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0%上交学校,25%用于保障设备运行、维修及办公费用,15%用于预留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费用,40%用于奖金福利费用。

  2.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单位年服务收入在200-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30%上交学校,20%用于保障设备运行、维修及办公费用,15%用于预留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费用,35%用于奖金福利费用。

  3.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单位年服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上交学校,20%用于保障设备运行、维修及办公费用,20%用于预留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费用,30%用于奖金福利费用。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内容。机组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具测试数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每年要按时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合格检定,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出具各类检测报告要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履行规范的审核流程,所有对外发放的正式测试报告要送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单位(实验室设备处)备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凡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的,可直接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

  1.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部件;

  3.仪器设备的检查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处理;

  (2)检查与测定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

  (3)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情况,每次维护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在使用(维护)记录本上登记并签名,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1.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2.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提出测试验收报告,使用方和维修方签字后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较大故障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由二级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校设备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必须经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确因故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调拨。

  第二十九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实验室设备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两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一次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考核的实际情况作为今后学校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进一步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加强对校内外开放和服务,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同时,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大型仪器设备闲置达到三年或连续三年及以上设备利用率很低(通用设备年均400机时以下),学校和二级单位有权及时将该仪器设备调拨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学年度考核工作等四个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用于资助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服务的专项基金,旨在促进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基金来源采取学校预算拨款、相关实验室自筹资金以及争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按用途分为条件建设启动费和维修费两部分。条件建设启动费用于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的补贴;维修费用于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的补贴。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行单独帐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开放基金条件建设启动费主要资助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建设应依照学校提出的建设原则、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等,按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凡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且年开放机时达到额定机时的40%以上(以在实验室设备处大型仪器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使用机时为准),确需进行维修的均可按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实验室设备处复核后实施。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

  第八条 学校批准资助的开放基金条件建设启动费和开放基金维修费,按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划拨到二级单位,并与二级单位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学校经费不少于1:1)一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十条 开放基金补贴主要用于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配置附件、配件及消耗材料等维护、维修费用支出,还可用于共享平台机组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支出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费来源: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各机组(由几种不同的大型仪器联合而成,能够完成一种技术任务的联合体,称为“机组”,下同)自筹经费解决。对用于共享平台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维修,学校每年从大型仪器保障基金中拨出专项经费予以补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开放服务。

  第三条 资助范围:凡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确需进行维修的均可按项目方式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实验室设备处复核后实施。

  第四条 受理时间: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每年申请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程序: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的单位,由申报人认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六条 对使用年代较长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及维修经费合理性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实验室设备处审核。

  第七条 所申请的维修项目经专家评审、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批准后,各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维修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购置零配件和相关配套仪器设备),不得挪用。

  第八条 各单位在实施维修项目时,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的应签订维修合同,经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合格,并提出验收报告后,才能予以报账。

  第九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项目验收;若验收不能通过,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学校有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建立正常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投入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211工程”、“教育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教育事业费等),均应按本细则进行效益评价。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科研经费购置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细则进行使用效益评价。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和机组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记录制度,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记录》,保证填报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评价范围:

  1.单价达到人民币20万元,教学、科研用途的属于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和07类(卫生医疗器械)的大型仪器设备;特殊用途的仪器设备可以进行单项或选项考核评价;

  2.单价在人民币l0-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范围由各相关二级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指标分为六大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机时: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指标;

  2.开放程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状况的指标;

  3.人才培养: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培训技术人员的指标;

  4.科研成果: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取得科研成果的指标;

  5.功能利用与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的指标;

  6.设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状况的指标。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评价标准如下。

  1.使用机时。用有效机时数与额定机时数的比值衡量,即有效机时数/额定机时数x100%。该项满分为l00分,权重系数为0.45。额定机时数一般为:通用设备1200时/年;专用设备600时/年。

  2.开放程度。用开放机时数与有效机时数的比值衡量,即开放机时数/有效机时数x100%。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30。

  3.人才培养。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人数和在设备管理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05。

  4.科研成果。利用本仪器设备所做的实验结论或测试数据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数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05。

  5.功能利用与开发。功能利用与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10。

  6.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包括技术操作人员配备、设备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悬挂、使用记录填写的连续性与完整性、设备维护情况与记录等。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0.05。

  第八条 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的设备。优秀设备:总分≥90分以上;良好设备:75分≤总分<90分:合格设备:60≤总分<75分:不合格设备:总分<60分。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两年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进行一次评价考核。评价工作采取二级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1.机组总结。由各设备负责人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依照《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表》和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支撑材料的收集、统计工作,要求填报的数据必须准确、真实。

  2.单位自评。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每台仪器设备填报的各项数据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自评等级。

  3.学校评审。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列入评价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逐项查阅材料,核实数据,计算得分。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第十条 学校对每台仪器设备的绩效情况、使用单位和评分排名向全校公示,并作为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依据。对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大型仪器设备闲置达到三年或连续三年及以上设备利用率很低(通用设备年均400机时以下),学校和二级单位有权及时将该仪器设备调拨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学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单价达到10万元,属于03类、04类及相关类别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各级大型仪器设备平台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科办、科技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设备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二级单位成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具体步骤为:

  1.单位自行考核

  (1)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用途(教学为主类、科研为主类),按单台据实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综合效益考核表》“考核内容栏”中的各项数据,并将考核表交本单位考核小组;

  (2)各单位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仪器设备责任人自查填报的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按照“内涵与要求”栏中规定的审核材料,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学年度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表与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实验室设备处。

  2.学校考核

  学校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审。10万元至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抽查台件数不低于总台件数的20%,40万元及以上的为必查设备。考核以原始记录或相关资料为依据,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价。学校考核并在统计汇总完毕后,按以下考核项目公布考核结果:

  (1)全校各单台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综合效益考核结果、使用效率和日常管理单项考核结果;

  (2)全校各级平台建设和管理依托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效益总体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结果与工作要求

  1.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年终考核挂钩。对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设备,学校将予以调拨。

  2.对日常管理单项考核结果未达到60分的仪器设备,其单台设备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相关责任人须限期整改,学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根据责任情况,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校内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论证、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应有认真、及时、规范的日常记录。

  3.要加强考核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评估管理的建设功能,坚决杜绝临时搜集、编造支撑材料和各种数据的现象,使考核工作真正成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对考核中发现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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