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3-05-30点击:

各学院(课部)及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坚决防止与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类似的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地大校办字〔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层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对将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责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2、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强化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以及放射源等领用监管,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帐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应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严格实施学生出入实验室规范,严禁私自将实验药带出实验室

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高压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严禁混合存放。

4、各单位及相关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事项报告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备案。

5、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对于搬迁或废弃实验室,要彻查其存在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放射源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只有在确认不存在危险品后,方可按照相关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