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闫飞发表时间:2021-11-03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地大学校办发〔2021〕61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 2020〕 9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精神,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地大发〔2017〕48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租是指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学校拥有所有权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仪器设备出借是指经批准将学校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 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仪器设备应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学校严格控制仪器设备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类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管理,建立出租出借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招标和洽谈工作;负责统一合同制式及合同签署工作,按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决策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决策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的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材料,汇总全校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信息,并按照规定权限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第七条  出租出借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在出租出借前组织专家基于仪器设备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率等进行论证,在承租承借方返还仪器设备时组织实物验收,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1名熟悉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或验收;在1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 元的仪器设备,由3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职称人员)参与论证或验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3名正高职称人员)参与论证或验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二级单位应首 先在学校指定的途径和范围发布调剂使用信息,发布一月后确实不能调剂的,依照以下学校内部审批程序执行:

(一) 申报。二级单位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二级单位对其作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涉及到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论证。

(二) 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出租出借事项论证材料、合同(协议)、承租(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收集汇总并进行审核。

(三) 校内决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报学校决策。

(四) 竞价。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釆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出租过程要公正透明。

第九条  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报批报备。出租出借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在履行学校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仪器设备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 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重新依据校内审批管理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进口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一律不得带离学校。

第十二条  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实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五条  在学校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

(二) 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

(三)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仪器设备出租收益。

(四)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依法追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