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安全与效率,最大程度维护学校的利益,特制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外贸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所有的进口仪器设备,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
第三条 对于招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项目,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采购方应及时与中标公司按照学校范本签订《招标采购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中标的外币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
第四条 对于非招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方与设备代理公司签订《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采购设备的外币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
第五条 《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由采购方签字、确认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根据已经生效的《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入围外贸代理商分别与学校采购方和境外设备供货方签订协议。
(一)外贸代理商与学校采购方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协议总金额、设备货款和外贸代理费等三项人民币费用。
(二)签订《外贸代理协议》时,如汇率比较稳定,则按照协议签订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进口仪器设备的人民币货款;如汇率变化较大,则由双方协商后,按协商汇率计算进口仪器设备的人民币货款。
(三)外贸代理商与境外设备供货方签订协议后,须送一份协议原件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备案。
第七条 学校采购方与外贸代理商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并生效后,采购方办理付款。设备属于招标采购的,采购方应尽快到设备科开具《付款通知单》,同时凭《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外贸代理协议》等材料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不属于招标采购的,采购方直接凭《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外贸代理协议》等材料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八条 外贸代理商收到货款后,按协议内容督促境外设备供货方按时组织供货,并向境外供货方开具设备付款的信用证或其它银行单据。
第九条 采购方应在《外贸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付款。由于付款不及时给外贸代理商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由外贸代理商提出,学校采购方须与外贸代理商按照新的汇率重新签订《外贸代理协议》。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后,采购方根据学校规定,凭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一条 外贸代理商与学校采购方签订《外贸代理协议》时,外贸代理费的计算标准以下表为准。
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外贸代理费执行标准
协议价格 (单位:万美元) 外贸代理费 (单位:元人民币) ≤1 2300 1~3 3% 3~5 2.4% 5~10 2.0% 10~20 1.7% >20 1.2%
第十二条 与学校合作的外贸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外贸代理)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与学校合作的外贸代理商实行考核管理。定期向购买进口仪器设备数量较大的单位发放问卷调查,及时分析进口设备的外贸服务质量,严格设备进口环节的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贸代理商的遴选采用末位淘汰制。根据不定期考核结果,选择前四家作为下一个服务周期的合作外贸代理商。在学校采购量大幅上涨、且四家外贸代理商的服务无法满足学校需求的情况下,可根据上一个周期考核结果,顺位补充1-2家外贸代理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入围外贸代理商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收到对外贸代理商的投诉且确认为事实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须及时与外贸代理商进行沟通,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的外贸代理商,取消与我校设备进口外贸服务的合作。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