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学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采购工作实际,现对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地大发〔2015〕24号)中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与认定
(一)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为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科研活动所需的配套货物及服务,如附件、实验耗材、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科技服务等。
由于学校科研和教学活动密不可分,因此用于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货物和服务可归于本规定所认定的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为培养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货物和服务可归于本规定所认定的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用于学校行政办公、服务保障等活动的设备及配套货物和服务,不在此范围中,仍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
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认定。
二、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一)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
(二)组织形式。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2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不必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方式。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学校鼓励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采购方式变更手续,经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一)达到国家法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下同)的科研仪器设备,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单一来源公示文书、学校申请公文等材料,但无需上传单位内部会商意见,该意见只需归档备查。
直接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的),只需要填写《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传 。
(二)达到国家法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因公开招标失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仍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只需要填写《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进口产品的论证与申报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前应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专家的来源、数量和专业结构可结合项目特点由用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校内人员可作为专家参与论证。
用户单位应将“专家论证表”随《采购申报表》及其他材料一并交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下同)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上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
五、评审专家的推荐与抽取
采购用户单位可自行推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有关回避的规定。推荐的评审专家需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进行标注。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可以在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按照不低于专家人数1:2的比例自行推荐。校内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可以在学校统一采购评审专家库外按照不低于专家人数1:2的比例自行推荐。采购用户单位人员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三)在评标的前一天,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推荐的名单中抽取足额的评审专家。
六、加强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采购用户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采购政策规定,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确保用得好。
学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做好权责制衡,确保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运行。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对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在指定媒体和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相关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报表
2.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3.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推荐表
4.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
附件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报表
采购二级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
要求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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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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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资金总额(元) |
是否涉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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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口产品 (在相应括号内划√) |
1. 进口产品( ) 2. 国产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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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和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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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二级单位意见: 1、是否同意采购: □是 □否 2、该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是 □否 3、主要用途: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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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编号: 预算资金金额: 经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配套经费项目编号: 配套预算资金金额: 经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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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意见: 经费类别: □国家专项;□校内专项; □科研经费;□日常经费 ;□其他 支付方式: □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学校支付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采购: 是 否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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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货物类技术指标包括性能、规格、型号、款式、颜色、材质等和供应商类型(生产商或代理商)、资格,但一般不能指定品牌。服务要求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及周期、培训、质保期、软件升级服务、配件、材料优惠安排等;
(2)服务类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包括服务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内容、目标、工期、后期相关服务等;
(3)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不需要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办理。
附件2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采购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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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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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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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 |
货物☐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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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 或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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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谈判 ☐ |
竞争性磋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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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
单一来源采购 ☐ (需同时提交论证报告及用于公示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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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采购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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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推荐表
采购二级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姓名 |
专业技术职务 |
专业领域 |
所在单位 |
联系方式 |
采购二级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表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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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所在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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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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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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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项专家论证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单独组织论证时应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