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地矿部和湖北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4.凡学校聘任的教员从事教学、生产实习工作,发给工作服、登山鞋等防护用品,依据人事处提供的教师聘用名单发放。使用期按规定年限,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生产实习计划中野外实习工作日累积计算。从事科研野外工作的教师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自理。
5.实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人事处提供的聘任名单发放。勘察工程、建筑工程、机械工程专业中从事机械操作的实验人员发放工作服,其它专业的实验人员发给白大褂或兰大褂。
6.学生根据不同专业发给不同劳动防护用品,专做学习期间野外教学、生产实习和劳动中使用,按配备的防护用品价值收取费用,离校时不予收回。
7.人事处、财务处核定的校办产业、独立核算的经济承包单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其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
8.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从事数个工种。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9.临时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放,经费由雇请单位负担。
10.凡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一律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再聘上岗后按所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标准工作》和新出现的工种,由设备实验处和人事处商定标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标准》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分工:人事处对各二级单位所报的工作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对长期病休、离职学习和离退休人员由人事处通知设备实验室处,以便按其工种发放或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13.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卡立帐,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过期未领不得补发。教职工长期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登山鞋等,由本人领取。短期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肥皂等,由所在单位委派专人按半年统一领取。
14.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出国进修进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防护用品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15.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