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管理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标志。为了加强公章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由综合信息科负责保管及使用,管理人员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室使用。
二、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名义对外上报(下发)的公文、报表、公函、协议、合同、介绍信及各类证明等需加盖公章时,须由各分管处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综合信息科做好公章使用登记工作。
三、下发各院系(部门)的通知、部分报表等,无需领导签字直接加盖公章时,请分管领导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用印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四、无处领导签字、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用印申请表》的,综合信息科依据本规定不予盖章。
五、若违反规定私自盖章,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下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用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