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发〔2019〕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评审费用是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费支付的各类评审费用。
第二条 评审费的标准:原则上校内评审专家酬金标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组织评审的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律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三条 评审费由评审经费的负责人审批;评审费发放酬金表须领取人本人签字;评审费须通过银行卡发放,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评审费的发放必须报综合信息科备案。各科室应据实填报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本规定没有涉及内容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