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奖励的管理和发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全处职工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管理补充规定》(地大校办发〔2020〕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奖励基金来源:学校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拨发的年度绩效奖励金;上级部门和行业部门的业绩成果奖励;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划拨的奖福基金;其他纳入绩效奖励管理范围的经费。
第二条 绩效奖励适用对象:取得岗位与职能工作业绩,获得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按季度、学期和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科室及个人;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总体工作部署限时完成专项工作的;完成学校及部门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个人。
第三条 严格绩效奖励的发放管理:凡属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参与者不得发放绩效奖励;副处实职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校内各类党政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评审、评标、讲座、报告、培训、会议、各类考务、迎新工作等),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学校副处级实职以上(含)领导干部不得从校内其他单位领取学校综合奖励、事业服务收入等酬金。
第四条 处内各科室每学期考核一次,科室负责人向处务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汇报,并组织会议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优秀和良好等级发放绩效奖励基金。
第五条 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规范考勤,对于全勤职工每季度核定基本绩效奖励额度,因各种原因请假、缺勤者均扣减季度绩效奖励金。
第六条 年终绩效奖励核定结合学校年度考核进行,奖励年终考核校优秀和处优秀的科室和个人。对于完成上级部门或学校布置的专项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在绩效奖励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审批程序:本办法已规定的事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处务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 发放途径:发放绩效奖励金通过网上个人酬金申报系统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人事处审核后发放。采取无现金支付,按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发放类型:原则上以记账方式汇总职工日常酬金数据,根据学校财务和人事部门划拨全年绩效奖励基金、奖福基金的总量在年底或学期末集中发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本办法没有涉及内容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