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库房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库房是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的用于存放教学实验材料、实习装备、待报废设备类资产、实验室安全管理用品等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 库房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各类物资由对应分管科室负责,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任何人不准增配库房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钥匙,要经库房分管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综合信息科批准。
第三条 物资摆放应遵循安全合理、成列成行、易于盘点的原则;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保持库房环境的干净整洁;对易燃、易爆等物资要严格按规定专库分类存放,不得混放;针对特定物资保持适当通风条件。
第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物资做好造册登记;做到日常物资随时清点、重点物资抽查清点、年末全面清点,保障账实相符;如发生盘亏、盘盈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条 离开库房时,注意检查水电、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库房内严禁吸烟;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库房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各科室应依据所分管库房物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报综合信息科备案。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