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信息化建设水平,规范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指嵌入到相关业务系统、由实设处工作人员审核使用、且尚未纳入到学校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业务专用章,能够随审核过的材料显示和打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电子印章限在实设处指定的业务系统内使用。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适用于实物印章业务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三章 申请及制发
第五条 电子印章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处领导审核,并在处综合信息科备案。
第六条 电子印章由业务系统开发公司负责制作,并保证其安全性。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等同效力。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遵循“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审核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登录密钥,防止泄露。如果审核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审核人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等行为,实设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