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设备发票报销的通知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1-23点击:

各有关单位:

    以往学校购置进口设备,均由外贸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开具设备全额发票。2016年5月实行“营改增”之后,代理商均提出不能开具全额发票,仅仅开具代理费发票。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正常报销,进口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暂凭以下附件办理报销手续:

(1)外商或服务商开具的货款形式发票(INVOICE)原件;

(2)代理商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备注中应注明设备名称、货款金额(与形式发票一致);

(3)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必须为海关盖章的原件;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由代理商加盖公章;

(5)代理商提供的结算清单并加盖公章。

(注意:代理费发票金额+形式发票金额×汇率 = 实际支付的设备款)

    除此之外,与以前要求一致,还须提供设备代理合同、技术服务协议、采购申报表、付款通知单、政府采购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

    由于现为湖北省“营改增”初期,因此暂按上述要求办理报销手续,若以后税务部门明确了相关规定,将按其要求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