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发表时间:2012-08-27点击:次
教高司函[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50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以验收促进示范中心加强建设、凝练特色、推广应用。示范中心要根据学校特色和自身优势,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要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引领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示范中心所在高校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自身建设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材料;验收专家的遴选将充分考虑职业操守、能力水平、结构搭配和关联回避等因素;验收工作中基础数据、证明材料、验收结论将进行网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验收内容
以《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为依据,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方式
1.总结和自评。示范中心所在高校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统一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上报示范中心信息平台(http://syzx.cers.edu.cn)。
2.自评材料网上公示。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通过示范中心信息平台公示。
3.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地验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验收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组织专家熟悉验收相关文件和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对示范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和给出验收结论,撰写验收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验收结论须在示范中心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全部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汇总具函报送教育部进行备案。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示范中心参加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验收。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示范中心,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示范中心,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通过者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示范中心,取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称号。
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大对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依托,加强考核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研究交流,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
联 系 人:肖 攀 耿 琰
联系电话:010-6609785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信箱:sysc@moe.edu.cn
本文件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和示范中心信息平台(http://syzx.cers.edu.cn)下载。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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