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5 10:17:57
【发布人】admin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教备局字008号)精神,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对象

  学校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给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类工作人员。

  二、营养保健等级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具体如下:

  1.接触放射线类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工种的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岗位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岗位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有关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见附件2。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的人员。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人员。

  (3)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的人员。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工作人员。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的人员。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

  (5)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的工作人员。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工作人员。

  (7)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

  (3)化学药品库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的工作人员。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人员。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的人员。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kHz~30MHz)下的工作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1)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包括接触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等的人员。

  丁级

  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或从事分类鉴定工作的人员。

  三、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原则

  1.特殊岗位原则

  营养保健津贴主要针对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保健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2.实事求是原则

  营养保健津贴不是一个福利待遇,而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单位和个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

  3.严格标准原则

  申请营养保健津贴的等级,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严格遵照标准申报执行。

  四、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津贴;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津贴;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保健津贴。

  2.从事化学、生物类工作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全月接触15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5-15天者享受50%;少于5天者可以跨月累积,累积的天数达5天以上者享受一个月的50%。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节假日加班可按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3.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津贴,并视具体情况折算应享受的保健津贴。

  4.病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小时数或者天数计算应享受的保健津贴。

  5.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可以从高享受其中一种营养保健津贴。

  6.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后,调往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等级延发三个月营养保健津贴。

  7.经核定,各类各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具体如下:

 

等级

放射线类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甲级

100元/月

70元/月

乙级

80元/月

60元/月

丙级

70元/月

40元/月

丁级

20元/月

20元/月

 

  五、营养保健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办法

  1.营养保健津贴的申请

  凡从事放射性工作、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教职工,年底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责填写《营养保健津贴申领表》(见附件3),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实验室设备处。

  2.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1)实验室设备处将本年度全校营养保健津贴情况汇总,形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营养保健津贴审核汇总表》后(见附件4),报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核,实验室设备处依据已审核的汇总表进行全校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

  (2)原则上实验室设备处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申报及汇总工作。

  (3)因特殊情况遗漏未申报营养保健津贴的工作人员,一般只能补报一个月相应等级的营养保健津贴。

  六、营养保健经费来源

  1.从事教学工作的教职工,需享受营养保健的,其保健津贴从学校保健经费中支出。

  2.从事科研工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需享受营养保健的,保健津贴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对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适当加以区分,按工作情况从不同经费中支出。科研项目结束,保健津贴自行停止。

  3.校办企业、承包单位及参加创收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从单位收入中支付。

  4.营养保健津贴不能预支、不能借支,按年申报,按年领取。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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